财产损失税前列支咨询事项的回复
上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来函咨询财产损失税前列支事宜,我公司经过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税法合规性分析,并向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相关专业协会的领导和专家进行了请示和沟通,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答复如下:
1、上海××集团1.22亿元债权损失可以税前列支。
1.1合规性评价
根据贵公司与上海××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如果贵公司与上海××集团之间关于上海××股份公司26.41%的国家股转让的协议不能生效,贵公司预付给上海××集团的1.22亿元股权转让款即转为贵公司对上海××集团的债权。由于该项国有股权转让最终未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该项股权转让并未最终完成,上海××集团应当退还1.22亿元股权转让款,换言之,贵公司对上海××集团享有1.22亿元的债权,贵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在“其他应收款”反映该笔债权是恰当的。
1.2损失的确认
由于贵公司在受托管理上海××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期间为该公司提供了大额银行信贷担保,而××股份公司经营情况持续恶化,很可能使贵公司承担的或有担保损失转化为现实巨额损失。在这种情况下,2004年贵公司被迫放弃1.22亿元债权以免除可能的或有损失,该债权损失已确实形成。
1.3法规适用和有关程序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贵公司在2003年末,对该项1.22亿元的坏账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金,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处理是恰当的。2004年度,该笔债权损失已经以确定数额最终确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贵公司可以在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项共计1.22亿元的债权损失,但应当先向税务部门报请审批,不得自行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2、××股份公司4581.3万元注入资金已构成财产的实质性损害,可以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扣除。
2.1损害的确认
贵公司在受托经营××股份公司期间,为维持中西股份公司的正常经营,向××股份公司注入了大量的流动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截至2004年4月14日,根据《股权转让解除协议》的规定,贵公司确认无法收回的资金有4581.3万元。这些资金既无法收回,也不能转化为股权,已经不可能再为贵公司带来任何收益。
2.2法规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4条的相关规定,我公司认为,该项情况,属于“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第7款),“应确认为财产损失”(第1款)。可见,贵公司可向税务部门报请审批将该项共计4581.3万元的财产损失在2004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3、债权损失对相关企业的影响
3.1收益和损失的相对性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无论是收益还是损失,其影响是双方的甚至多方的。从贵公司的角度来看,因无法收回或被迫放弃有关公司的债权而造成了损失;但是,从相关方的角度来看,其因为不用继续支付贵公司被迫放弃或无法收回的债务而实质取得了收益,即有关方因不必支付对贵公司的债务而分别取得了1.22亿和4581.3万元的收益。当然,这种收益不一定显现为现金、银行存款的形式,可能反映为企业负债的减少,亏损的降低等。从税收的角度看,因贵公司申请财产损失的税前列支,作为对应方,其也应该做增加企业利润(或减少企业亏损)的会计处理,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及时进行所得税申报或亏损弥补,否则国家税收也会受到影响。在目前的税收政策框架内,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3.2法规适用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3.3相关方的模拟账务处理
3.3.1上海××集团的模拟账务处理如下: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预收股权转让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12200万元
股权转让过户失败,确认债务时:
借:预收账款 12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12200万元
获得贵公司的债务豁免时:
借:其他应付款 122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8174万元
应交税金-所得税 4026万元
归集利润时:
不作账,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处理。
缴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4026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26万元
3.3.2××股份公司的模拟账务处理如下:
借入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4581.3万元
贷:短期借款 4581.3万元
获得贵公司的债务豁免时:
借:短期借款 4581.3万元
贷:资本公积 4581.3万元
归集利润时:
不作账,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处理。
如需弥补亏损时:
报税务局批准后,不作账,自动弥补。
3.4最后结论
我们相信,有关债务方应该已经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与上述模拟账务处理类似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处理。贵公司在申请税前列支时,税务机关会从相关方取得类似的结果。
中税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某年某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