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纳税人转登记之后,已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涉税核算。但是,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有可能因为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转登记纳税人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再填报一张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还是一并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按照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在实务操作中,一般纳税人出现补充申报或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情形时,由于一般纳税人身份未发生变化,按需要补充申报到对应月份申报表中即可,会产生补交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况;这是办税大厅对出现增值税补充申报的一贯处理方式。按照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即全部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当期,应纳税额合并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办税大厅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再填报一张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仍按照增值税补充申报的一贯处理方式。这是否与18号公告的规定有相悖论的地方呢?大厅人员解释在金三系统中并无按文件规定的实际操作界面,无法操作。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按照18号公告规定,当出现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情形时也是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当期申报表中一并处理,按文件规定的申报方式处理是否不会产生增值税补充申报时由于少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呢?

 

2021年3月4日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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